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正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題,对消费者权益进行 法律保护的程度如何也已成为衡量现代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对消费者权益 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 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立法
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 随着社会化大生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 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 程度上能为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家文明程度 的标志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的商品经济 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生活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曰益 增加,人们的生活消费主要依赖市场的途径而获得满足, 消费的范围与层次进一步拓展和深人。但由于经营者追 求利益最大化,消费市场复杂化及其发展营销手段的多 样化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并呈现出愈演 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满天飞扬; 乱搞所谓降价销售;不失时机地牟取暴利;故意制造内 在缺陷,加速品的更新换代;故意将本可以融于一体 的功能分开,制造所谓系列品;内销品有意取洋名,使 用英文说明书和专业性极强的名词术语,故意不让消费 者弄清其品的庐山真面目;名牌商品的认定混乱,使 消费者无所适从。更不要说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市 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费用和进行强行的交易,这些 都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年,有关消 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统计,仅1998 年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诉讼案件总 计达8件。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华 人民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 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标志着我消费者保护的法 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与利益应运而生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重新确立了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 上确认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了生 经营者的义以及损害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具有显著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社会经济法的特 色,而这些特别之处又无时无处不充分体现着保护消费者 权益,加重经营者的义以削弱其强者的地位,陚予消 费者特殊的权利以加强其在交易的地位,从而谋求与 经营者在实际的等的立法价值取向,充分体现着消费 者的弱处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的实质。这些特点正是该 法进步性之所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明文确定等自愿 公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在第五条第六条专门规 定r‘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同责任的原则,这说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引入家公力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在与生经营者进行交易时的 地位。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章规定了作为个人的消 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及安全权知悉 权自主选择权公交易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求偿权求 教获知权维护荨严权等九项权利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 康和安全。同时它又加重了生者销售者的义和责 任,即依法订货约定履行义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 身和财安全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提供 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不得从事不公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从而维护作为不等主体的个人 消费者与生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衡。尤其是它规定 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时的严格义,但没有规定经 营者相应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时 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应当代立法的新潮流, 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该法第六条及第 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 的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规 定具体详细,貼消费者的生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
第四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不等主体 间相对应的权利义关系,因而它在家对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保护一章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管理者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上的职责,以便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力扶持经济上弱者 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地位的生者经营者加以必要 的限制,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详 尽地规定了因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财损害后获得赔偿 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 益遭到损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具体向谁索赔, 如何索赔。
第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关于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备购买商品的价款取接受K的费用的一倍’’,这更是 家运用强制力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有力证明。 在此之前,我民事法律的赔偿损失实行的是实际赔偿 原则,侵害人所给予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 基本一致。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对原有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也正是经济法在家强制性规范的体现。其所反映的法学原理就是惩 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损害赔偿机能和惩罚机能的结 合,早已在英美法系家的法律得到充分的体现。所谓 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 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 果为目的,法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 可以判令行为八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它的目的一是削弱侵犯行为人的经济实力,防止他们山再 起,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效仿;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 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 性;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情感方面的损害赔 偿。目前,我现实生活假货屡打不绝,泛滥成灾,广大 消费者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英美家所采用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打假的主动权陚予消费者,调动 广大消费者参与打假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 我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是法制建设上 的一大进步。
由于我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 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 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 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关系具体,法 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 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 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 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家 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 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 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 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 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 律。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 导致了实际操作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 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 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 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 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 者呢?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 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 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 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 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 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 他的贸易商业生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 无道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经营者这一概念界定 不清,因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 者提供其牛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名的 含义是什么?销售者的范围又包括哪些?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给消费者依法索赔带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品 从生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很多主体, 到底谁应该对消费者负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向谁提出索 赔。因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生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概念,并对此分别作出明确的界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应当作有利于消 费者的修改,提髙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扩大适用范围, 缓和适用条件。提髙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因为按目前 49条之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有欺诈 行为的仅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而合同法第50条则规定行 政罚款的数额为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消费者所得到认可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 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会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衡,从 而对参与打假持消极麻木的态度。这表明我仍然偏重 于行政措施,而忽略侵权行为受害者消费者的切身利 益,这正是法律的实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扩 大适用范围,因为按现行49条之规定,消费者仅能对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服的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就 给那些并非欺诈而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 人网开一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呢? 如果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品责任和不 正当竞争领域的话,那么,对恶意制假者所给予的惩罚金 额将更大,而他们的制假元气就会丧失殆尽。缓和适用条 件,因为按现行49条之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 诈行为。在实践,经营者对于前索赔的消费者总是百 般刁难,设置种种瘅碍,例如要求消费者对其欺诈的故意 进行取证,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明及其他事实的证据,而这 对于本已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时会显得极为不合理。 因而要适当地缓和适用条件,免除消费者某些不适当的举 证责任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真正把维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落到实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 法或者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众多的保护消费者权 益的法律法规,只有该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规定消 费者利益和保护措施两大内容为核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全面协调补充和制度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诸 法,处于综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 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 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 虽然我自改革开放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大力加强了经济 立法,尤其是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 法标准化法的出台,可以说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 法已经日趋完备,但较之美日等发达家仍有相当的距 离。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扩展到 信用卡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 施要逐渐具体化,同时应当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 律责任,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制 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特别应当强 调的是,我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应当得到足 够的重视。目前,我公用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的市场 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价格或进行强迫 不公交易行为,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根本 原因在于我公用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经 济性质已从过去服于社会大众的非盈利性事业转变为 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会溢用 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靠其自身道德的约 束是很难克服的,所以必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业 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势 在必行。
其次,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保护机构。世界各一般 都有消费者保护常设机构,甚至一些家还为保护消费者 权利设置专门机构,如美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日本的 消费者保护会议等。我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是由 相应的政府机构开展工作,而没有代表家政府统一专门 地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机构,这样会使各部门之间 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完 全及时地制止。
最后,必须确保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渠道畅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为消费者列明了五条维 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 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仲裁机构 仲裁;向人民法提起诉讼。其,提起诉讼应当是效率 最髙权威性最强的方式。而事实上,消费者真的进行民 事诉讼是屈指可数的。因为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实现权利满足可谓困难重重一耗费时间金钱精力。 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往往金额不大,有时甚至是精神上的 损害,而一且提出诉讼,就面临着诸多费用诉讼费调査 费文书资料费律师费,这些加起可能会数倍于实际所 受的损失,更不要提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针对于此,笔 者认为英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即在其基层法设立专门 的额法庭,处理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 用简单的表格,简单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低廉,深受消费 者的欢迎。二诉讼的举证也令消费者心有余而力不 足。消费者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 够的证据,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决定了他不可能持有有关 品的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又是案件的 关键,所以,消费者即使提起诉讼也未必能够胜诉。我 在消费者诉讼程序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有关品 技术性能等方面的专业性极强的证据应当由生者销 售者提供。故畅通的维权渠道是消费者权益得以切实保 护的必备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否,可以作为检验 一个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 重要标准。相信随着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 环境的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制度将更有利于消费 者依法维权,更充分地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权利。